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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鏡高懸與無罪推定原則
3.明鏡高懸與無罪推定原則\汪紹銘律師台中市五權南路169號6樓之2電話04-22633601
古代衙門公堂前懸掛明鏡高懸的匾額,明鏡高懸是充滿自滿與傲慢自我標榜;現代的法院應該懸掛的標語是「在判決之前,被告都應推定無罪」,因為那是自我警惕,充滿自信與謙卑。
無罪推定原則與人性是相違背的,因為人性基本上都是寧信其有的有罪推定,這個現象我們從(屠)署長舔耳案就可以清楚看到這種人性,當然這種人性有種族的差異,但有相當的人類普遍性應無庸置疑,所以社會上謠言與八卦才會那麼容易散播。
因為有罪推定原則是人類的基本人性,法官也是人,所以法律上才會規定在審判程序,要有無罪推定原則的規定。所以那些認為無罪推定是訴訟法上自明之理,毋庸在法律上明文規定,是很危險的。
我們在法庭上,常發現這樣對話。法官問:被告對起訴書有何意見?。被告答辯:否認犯罪。法官即問:你沒有犯罪為何站在法庭受審理的是你而不是別人?
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心態。
一日讀小學的兒子回家,手臂上受傷,媽媽問:為何受傷?小孩答稱:操場被同學撞傷。媽媽想不是自己不小心所以沒有追究,可是一瞬間媽媽又問:不對,為何別人不會被撞到,偏偏你被撞到?
這跟法官問被告你沒有犯罪為何站在法庭受審理的是你而不是別人?同樣是基於有罪推定之人性。
在審判上有罪推定損害訴訟的公平性,容易造成冤獄,所以法律上必須違反人性,把無罪推定原則納入訴訟法內明文規定,時時提醒審判者。所以法院不應懸掛明鏡高懸的標語,因為那是自我標榜,充滿自滿與傲慢;法院應該懸掛的標語,在判決之前,都應推定無罪,因為那是自我警惕,充滿自信與謙卑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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